法人基金會籌備會設立-報紙分類廣告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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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設立登記 一、法人登記聲請書上之「登記種類」應視聲請登記之種類,填入設立、變更、解散、清算人任免或變更、清算終結等字。 二、聲請登記之法人名稱上,應標明是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三、法人不得以其董事會或其他內部組織之名義,為登記之名稱。 四、已存在之非法人團體,聲請為法人設立登記時,聲請登記之董事,指現任董事而言,其財物以法人現有之財產為準。 五、聲請法人登記之文書,如有影印本,應由提出人加註與原正本無異及加蓋董事長章,並附同原本送登記處核對後,原本當場發還。 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法人登記之文件,應經主管機關驗印,未驗印者不予登記。 七、法人設置分事務所者,應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其事務所不在同一轄區內者,應檢同法人登記簿謄本及前項所定之文件謄本,向分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辦理登記。 八、法人已登記之事項,登記處應於登記後三日內於公告處公告七日以上。並命將公告登載於當地之新聞紙,所需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並應將所登報紙一份送法院憑查。 九、法院公告登載於新聞紙後,法人於設立登記前已取得之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速辦理所有權登記。 十、法人為辦理所有權登記,得向法院登記處聲請法人登記簿謄本,於九十日內繳驗財產已移轉予法人所有之證明文件,依法應登記之財產,並應提出移轉登記簿謄本,據以領取法人登記證書。 十一、法人登記證書,應懸掛於主事務所顯明之處所,如有毀損、遺失或被竊時,應即登載當地新聞紙聲明作廢,並取具二人之證明向法院聲請補發。 十二、聲請人來院領取登記證書時,應攜帶法人印鑑,辦理印鑑存證手續。 十三、法人因合併而成立新法人者,應辦理設立登記,其因合併而消滅者,應辦理解散登記,又因合併而繼續存在著,應辦理變更登記。 ▲設立登記附送之文件: 1. 法人設立登記聲請書(聲請人應由全部董事簽名蓋章)。 2.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法人設立之文書影本。 3. 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與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並須註明捐助章程作成之日期)。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名稱、董事人數、總會召集條件、社員出資、社員資格之取得與喪失及訂明章程之年月日)。 4. 董事會議議事錄(須列有通過章程及依章程規定產生董事、董事長等有關登記事項之決議,應送文件按證明之登記事項而定)。 5. 董事名冊(列明職稱、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址、備考等)。 6. 法人印鑑及董事之簽名式或印鑑各一份:(1) 法人印鑑應以主管機關依印信條例製發或核備之印信為準,其印文應與法人名稱相符,不以標明法人類別為必要。(2) 董事留存登記處之簽名式或印鑑,應與聲請書、董事願任董事同意書上所用印鑑相符,以後辦理變更登記,仍應用同式之印鑑。 7. 董事願任董事同意書各一份(應經董事本人簽名或蓋印鑑章)。 8. 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一份(董事本人之部分謄本即可,如無戶籍,應提出有關機關核發之證明,如外僑居留證等)。 9. 財產目錄一份:(1)分別種類、名稱、單位、數量、新臺幣之價值、附註等欄,最後列明合計。(2)不動產應逐筆填明土地之坐落地號、地目、面積(公頃)、價值、建物之坐落地號、門牌號、構造、建坪、價值,並應附送所有權狀正本、影本,核對後將正本發還。(3)未取得所有權者,可提出建築執照、使用執照或買賣、租賃契約書正本、影本,核對後將正本發還。(4)捐助人捐贈之財產或以個人代表法人買受之財產,應由該捐助人或為代表之個人,出具捐助財產承諾書或其代表法人買受之財產承諾書,均應敘明俟法人獲准登記時,即將財產移轉登記為法人所有。(5)法人在設立登記前已取得而應為登記之動產或權利,例如汽車、電話、記名股票等,如非法人名義者,仍應於取得法人資格後,變更登記為法人之名義,如為存款,應提出銀行存單或存摺正本或銀行之存款證明書、影本(核對後將正本發還)。 10. 委任代理人者,應出具委任書,由聲請人及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11. 法人登記聲請書、法人印鑑及董事之簽名式或印鑑用紙,可向法院服務臺洽購。
社團法人變更登記 一、法人聲請變更登記時,如其財產尚未移轉為法人所有者,不得變更登記。 二、法人因處分不動產、減少財產總額、任免董事、變更組織或合併,聲請變更登記者,其聲請人處由現任半數以上之董事簽名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其他事項之變更登記,得由代表法人之董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三、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應記載原已登記之事項及變更登記之內容,決定變更登記之程序與日期。 四、私立學校辦理財團法人變更登記,應送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轉法院辦理登記。 ▲法人名稱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或於本院網站下載)1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1.原法人名稱社團法人○○○變更為新法人名稱社團法人○○○。 2.法人印信(圖記)變更。 聲請人由現任半數以上理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第3項及第4項加蓋法人印信) 1.主管機關核準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2.更名後法人印信(圖記)啟用備查函影本。(請附印模單並註明印信啟用日期) 3.更名前及更名後之章程各1份。 4.會員大會會議紀錄1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紀錄及主席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5.更名後法人印信(圖記)式正本2份。 6.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7.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18.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 (以上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法人主事務所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或於本院網站下載)1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原主事務所為高雄市○○○號變更為高雄市○○○號。 聲請人由理事長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第2、3項加蓋法人印信) 1.主管機關核準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2.章程1份。 3.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或理事會會議紀錄1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紀錄及主席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5.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請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6.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以上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法人理、監事改選(任期屆滿改選)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或於本院網站下載)1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1.第○屆理、監事任期屆滿,改選產生第○屆理、監事,分別載明連任者及新任者姓名。 2.代表人之理事:○○○ 3.理、監事印鑑(新任理、監事印鑑)或(連任理、監事○○○及新任理、監事印鑑) 聲請書由聲請人現任理事(含連任及新任)半數以上之理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文件:(第2項至第5項加蓋法人印信) 1.主管機關核準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2.章程1份。 3.會員大會紀錄1份及理、監事會議紀錄1份。(理、監事、理事長、常務理、監事變更,應依章程之規定產生,會議紀錄末端,應由紀錄及主席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理、監事名冊1份(應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理、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5.理、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1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6.新任理、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卡)正本2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連任理、監事印鑑若有變更,則需提出新印鑑式正本2份。若無變更免提)。 7.新任理、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份。(連任理、監事住所若有變更,亦應提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份)。 8.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9.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10.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以上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法人理、監事改選(任期中改選)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或於本院網站下載)一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1.第○屆理、監事○○○因....辭任,繼任理、監事○○○變更登記。 2.繼任理、監事印鑑。由聲請人現任(含原任及繼任)半數以上之理事簽名或蓋章聲請,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文件:(第2項至第4項加蓋法人印信) 1.主管機關核準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2.章程1份。 3.會員大會紀錄1份(理、監事變更,應依章程之規定產生,會議紀錄末端,應由紀錄及主席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理、監事名冊1份(應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理、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5.繼任理、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1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6.辭任理、監事辭任書。 7.繼任理、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卡)正本2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原任理、監事印鑑若有變更,則需提出新印鑑式正本2份)。 8.繼任理、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份。(原任理、監事住所若有變更,亦應提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份) 9.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10.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11.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以上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法人財產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或於本院網站下載)1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原登記之財產總額為新台幣○○○元整變更登記為新台幣○○○元整。聲請人由理事長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第2項至第4項加蓋法人印信) 1.主管機關核準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2.章程1份。 3.會員大會會議紀錄1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紀錄及主席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財產清冊(財產清冊應分項載明原有財產,新增或減少財產之金額,及現有財產,並各計其總計,同時併附各該不動產或動產之證明文件)。 5.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6.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7.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以上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法人章程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或於本院網站下載)一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原章程第○○條經第○屆第○次會員大會議決變更,報經主管機關○○年○○月○○日字第○○○號函准予備查。 聲請人應由現任理事半數以上之理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二、附送文件:(第2、3項加蓋法人印信) 1.主管機關核準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2.變更前之章程、變更後之章程及新舊條文對照表各1份(章程應載明訂立及修訂日期)。 3.會員大會會議紀錄1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紀錄及主席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3後,以期文件完整)。 4.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5.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6.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 (以上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社團法人解散登記 一、法人為解散登記之聲請人,由清算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法人解散登記之原因,可決之程序與日期及清算人之姓名、住所,可記載於聲請書其他事項欄內。 三、法人解散登記附送之文件: ▲辦理社團法人「解散」登記! 1.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公函影本。 2.章程一份並加蓋法人印信 3.證明解散事由之文件 4.清算人資格證明文件(選任清算人之會議紀錄及清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 5.法人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 6.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 7.清算人就任同意書 8.清算人印鑑式正本二份 9.法人登記證書原本(法人登記證書原本須繳回)。
清算人任免/清算人變更登記 一、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由現任清算人聲請,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聲請登記之內容,應載明註銷原清算人姓名、住所,變更登記為新清算人姓名及住所,並應附送下列文件: ▲辦理社團法人「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聲請時應檢附的證明文件! 1.章程一份並加蓋法人印信 2.決議任免、或變更清算人之會議紀錄 3.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 4.現任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應記載其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與住所、就任日期。 5.清算人印鑑式正本二份 6.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7.前項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承認之證明文件
清算終結登記 一、清算終結登記,由清算人聲請。 二、聲請登記之內容,應載明民法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清算人執行職務之情形與清算終結之年月日,附送下列文件: ▲辦理社團法人「清算終結」登記聲請時應檢附的證明文件! 1.章程一份並加蓋法人印信 2.清算後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3.法人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業經依章程之規定處理或已歸屬於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之證明文件 4.清算各事項已得承認之證明文件 5.清算完結已向法院聲報之證明文件
籌備會申請流程
壹、申請籌組 一、申請人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發起人名冊。 3.章程草案。 4.其他依規定之必要文件。 (1)申請團體名稱涉及專門學術者,發起人應檢附具專門學術之資格證明。 (2)申請團體名稱、宗旨、任務涉及宗教者,另附以下文件: a.教義及經典。 b.教主及其生平事略。 c.宗教儀規。 d.傳教沿革。 (3)申請同學會、校友會者,另附該學校同意書。 (4)申請第一類國際組織者(如國際獅子會、同濟會、扶輪社等),另附國際總會同意其成立之證明書(證書應經我駐外單位驗證或當地法公證)中外文本。 5.以上各項文件一式4份(正本1份影本3份)。 二、處理流程: 1.業務科於收受申請案件後,對於章程草案所訂的宗旨任務列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主管事項者,得會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意見。 2.嗣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回覆後,應即進行審查,申請案件不予許可者,應附理由通知書通知發起人代表;可以補正者,應限定期限命其補件,逾期不補正者,不予許可。 3.准予籌組者,通知申請人於6個月內籌備完成,逾期撤銷籌組許可。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延長之,其期間以3個月為限。
貳、籌備階段 一、發起人代表申請召開發起人會議 1.推選籌備會委員。 2.推選籌備會主任委員。 二、召開第1次籌備會議 1.審查章程草案。 2.決定籌備期間聯絡地址及工作人員。 3.決定入會申請手續、申請書格式並公開徵求會員。 三、主管機關審查發起人及第1次籌備會會議紀錄。 四、籌備會主任委員申請召開第2次籌備會議 1.審定會員名冊案。 2.確定成立大會召開日期、地點,並擬定成立大會手冊內容及討論召開成立大會。 3.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及年度經費收支預算表。 4.決定選票格式。 5.決定成立大會分工。 五、主管機關審查第2次籌備會會議紀錄。 六、籌備會函報召開成立大會及第1屆第1次理監事會議開會通知。
參、召開成立大會。
肆、主管機關審核會員大會及第1次理監事會議紀錄,發給立案證書、圖記及理事長當選證明書(需檢附證件照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1份申請)。
伍、團體收到立案公文及證書後,得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向會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為「社團法人」,並於完成法人登記後30日內,將登記證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
請參考設籍所在地的社會局等相關網站有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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